(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彭某某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朱某某,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被告彭某某,男,42岁,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陆河县某某家属房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彭木招所有的位于陆河县某某家属房1栋301房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彭某某所有的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某某路某某家属房1楼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彭木招所有的位于陆河县某某家属房1栋3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志如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罗志雄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