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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方友良与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友良,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723号原告:方友良。被告:叶夏明。被告: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方友良诉被告叶夏明、杭州荣安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方友良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方友良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