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汤进喜、王玉华等与安徽晶鑫高科技玻璃有限公司、陈国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进喜,王玉华,汤明原,王好武,王飞,程献章,王彪,朱富昌,于广辉,程献珠,XX廷,刘国平,何士凤,周原平,于利,王永,王子超,朱世强,程献民,沈泽云,陈友保,朱克明,程现钢,孔祥利,朱克芹,顾桂兰,XX俊,朱怀梅,张荣礼,朱永跃,刘明备,柏宗菊,汤民杰,汤国万,朱永升,于传兵,朱三岗,安徽晶鑫高科技玻璃有限公司,陈国伟,马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汤进喜,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王玉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汤明原,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王好武,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王飞,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程献章,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王彪,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富昌,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于广辉,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程献珠,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XX廷,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刘国平,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何士凤,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周原平,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于利,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王永,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王子超,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世强,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程献民,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沈泽云,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陈友保,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克明,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程现钢,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孔祥利,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克芹,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顾桂兰,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XX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怀梅,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张荣礼,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永跃,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刘明备,女,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柏宗菊,女,1977年5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汤民杰,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汤国万,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永升,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于传兵,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原告:朱三岗,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上述37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汤进喜,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上述37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玉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陈道玉,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民,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安徽晶鑫高科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开元大道北侧。被告:陈国伟,男,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马坤,男,五河县人,现住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进喜等37人与被告安徽晶鑫高科技玻璃有限公司、陈国伟、马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进喜等37人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进喜等3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进喜等37人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审 判 员 江泽涵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日书 记 员 缪荣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