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3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