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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3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