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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与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法定代表人刘春兰,厂长。被执行人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亦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北孟春兰毛巾厂与被执行人潍坊仁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