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临商初字第23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周甲、周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周甲,周乙,周丙,周丁,李某,孙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大××酒××有限公司,山东大地纸××有限公司,杭州××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临商初字第2373-2号原告雷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周丙。被告周丁。被告李某。被告孙某。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室。法定代表人周甲。被告大××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底商(长天弄22、24、26号商铺)。被告山东大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伏山镇××南。被告杭州××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周甲、周乙、周丙、周丁、李某、孙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大××酒××有限公司、山东大地纸××有限公司、杭州××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书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舒人俊、人民陪审员贾爱玲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周甲已因涉嫌伪造印章罪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4800元,退还原告雷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书月代理审判员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贾爱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