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2-0260发还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福生,吉反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福生,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原系山西省长治第一机床厂职工,住长治市城区景家庄旧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反喜,男,1938年6月19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人,汉族,系长治消防器材厂退休职工,住长治市城区景家庄旧街**号(原**号)。委托代理人史选大,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福生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福生、被上诉人吉反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史选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有所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城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吉反喜与薛福生相邻权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考虑以下问题:一、本案中诉争通道是否薛福生所称的唯一出行通道,吉反喜对该通道的相邻权是什么,拆除铁门会对薛福生影响如何,吉反喜能获得那些便利,重审时请查明。二、本案系相邻权纠纷案件,鉴于双方特殊关系和实际情况,对本案的处理应从有利团结,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对诉争铁门的处理能否考虑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以防矛盾激化甚至转化。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