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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峰诉被告李明海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峰,李明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62号原告龚峰,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刘庄村。被告李明海,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朝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峰诉被告李明海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峰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应减半收取为133.5元,由原告龚峰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