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叶成勇、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叶成勇,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85号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吾根。委托代理人:彭建华。被告:叶成勇。被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负责人:洪雅。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成勇、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成勇、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成勇、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凌安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