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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泾民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全某甲申请执行范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泾民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全某甲,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村民。全某甲申请执行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0)泾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范某某每月应支付婚生子全某乙抚养费150元,每年7月1日、12月30日各给付一次。该案在执行中,根据全某甲的申请,范某某盈于2012年3月给付了2011年全年的抚养费180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泾民执字第0004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舒明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