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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某(彬)。委托代理人:李红霞。委托代理人:张利强。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