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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波与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9号原告刘波。委托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兰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B座2801室。法定代表人胡智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容晖,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闻毅,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鉴定,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