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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森林公园一饭店饮酒后驾驶豫EMP7**号面包车在道城路行驶,后在光洋百货门前被当场查纠。经检测,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森彪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