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南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某、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南湖劳仲案字(2011)第与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某,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保字第0006号申请人:温某。被申请人: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间。法定代表人:邵某。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温某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南湖劳仲案字()第108号���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于2012年3月30日将温某请求对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温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兴市××房屋置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0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昭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