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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献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杨国杰与高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国杰;高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杨国杰,住献县。被告高娟,住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杰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国杰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杰负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