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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胡译心、胡水浩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胡译心;胡水浩;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霍志荣;胡渭平;胡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东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037251-6法定代表人:蔡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1********),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毅,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译心,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水浩,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人民闸村构代码:144788909法定代表人:霍志荣(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该厂厂长。被告:霍志荣,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厂长,住慈溪市。被告:胡渭平,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明山,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译心、胡水浩、慈溪市荣达塑料电器厂、霍志荣、胡渭平、胡明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慈溪市金马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楼百青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