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白龙镇大桥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国民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鑫、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双方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差异较大,夫妻之间无共同语言,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打架,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虽曾多次欲提出离婚,但念及两个小孩尚小,考虑到小孩的成长,只得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现两个小孩王旺和王蕊都已成年,其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理由不是事实。其与原告已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两个小孩虽不需要抚养,女儿现正在读高中,现在正需要花钱;原告离婚是有第三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初夫妻感情甚好。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王旺和女儿王蕊,现已成年。双方于××××年××月××日在肥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按揭购买了位于合肥市临泉东路海洲锦绣世家39幢302室住房一套。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双方于2011年7月1日分居生活,同年12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的分割。以上事实,由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面对婚姻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双方未能理解包容、和睦相处,进行有效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原告申请撤回对共有房产的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予。被告辩称原告有第三者,因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