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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方波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曹成海,胡立刚交通事故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曹成海,胡立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549号原告方波。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潘宇航。被告曹成海。被告胡立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波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曹成海、胡立刚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波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小虎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人民陪审员  刘永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