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与张县基、谭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张县基,谭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锦绣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陈敬东。被告张县基。被告谭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02元,减半收取68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华人民陪审员 袁尔平人民陪审员 许小莉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武旭东书 记 员 黄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