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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裁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刘养伍、仇玉莲与刘文军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养伍,仇玉莲,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裁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刘养伍,男。申请执行人仇玉莲,女。被执行人刘文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