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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赵西岳与郓城县新兴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武国涛 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赵西岳,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兴搪瓷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华,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西岳与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兴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武国涛、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郓城县新兴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武国涛、李建华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郓城县新兴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已另案租赁给他人,期限为八年,被执行人武国涛、李建华外出下落不明,其外出地址不祥,武国涛银行无存款,李建华有工资被另案冻结,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1)郓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行员陈东全审行员刘丙库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