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石头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华清中学藏族班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石头,某某中学藏族班
案由
聘用合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王石头,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某某中学藏族班。住所地:华清中学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石头与被告某某中学藏族班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石头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石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石头负担。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桥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