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长松、于志凤与马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松,于志凤,马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马长松。原告于志凤。被告马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长松、于志凤诉被告马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长松、于志凤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松、于志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松、于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马长松、于志凤承担525.00元,退回原告525.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