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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恭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小雪与苏进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小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6日,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登辉,男,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1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