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恭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小雪与苏进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小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6日,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登辉,男,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1日,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耀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