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终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1)1691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承刚,宋金保,崔祝江,宋金多,王明亮,宋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岐明,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宋承刚,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赵格庄村。被执行人:宋金保,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赵格庄村。被执行人:崔祝江,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赵格庄村。被执行人:宋金多,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赵格庄村。被执行人:王明亮,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和平村。被执行人:宋金标,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赵格庄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商初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1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