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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东商初字第390号原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李某某。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被告周乙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6日、9月15日、2011年5月6日、6月14日被告周乙以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8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130万元,由被告周乙出具借款借据四份,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经审理查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已对周乙涉嫌非法吸收公某某款案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温某某弄保字(2012)3000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周乙予以取保候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周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本案借款可能系被告周乙涉嫌犯罪的组成部分,有经济犯罪的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