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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任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任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刘某,略。被告:王某甲,略。被告:任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任某建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环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