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任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任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刘某,略。被告:王某甲,略。被告:任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被告任某建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环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