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东商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陆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陆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东商初字第61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陆某某。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州街道××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金华市××东区东孝街道××小区××单××室。负责人陆某。被告芦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及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7月23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000元。该笔借款由保证人即第三、四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芦某某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拒不归还,第二、三、四被告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300000元及利息100500元(借期内利息按2%,逾期利息按2.5%计算至2011年9月22日,此后利息按2.5%计算);2、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3、第二、三、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陆某某、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芦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分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及担保函一张、综合账户历史明细账一张,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以及第三、四被告提供担保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为15000元的事实。经庭审及原告代理人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第一被告陆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得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间为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利息按月息2%计算。双方还约定如本金逾期未还则加倍收取借款利息。该笔借款由第三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司及第四被告芦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保证期间双方未作约定。2012年1月,第一被告陆某某向原告归还了100000元,双方对该笔还款系归还本金还是利息未作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第一被告未按时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以及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第一被告还款时未与原告明确还款性质,故本院依法认定该还款为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00000元(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第三、四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实,但双方关于保证期间未作任何约定,依法应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此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要求第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500元(利息算至2011年9月22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实现债权的费用15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32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10102元,由被告陆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鹏芳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项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