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康保与陈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康保,陈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何康保。被告陈力。本院在审理何康保诉陈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康保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康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康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何康保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