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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阜行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永太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太,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阜行初字第0008号原告吴永太,市民。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宗光华,该局局长。第三人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跃,该镇镇长。原告吴永太诉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做协调工作,原告吴永太与第三人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已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永太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