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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与殷振宇、六安市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殷振宇,六安市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8217-0。法定代表人:丁志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铭,六安市裕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洁,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振宇,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韩子胜,男,汉族,1943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齐云东路。法定代表人:莫景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泓,六安市裕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殷振宇、六安市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安徽路安州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