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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志军塑料厂与建德市××电××工××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志军塑料厂,建德市××电××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梅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建德市××志军塑料厂,住所地建德市××街道××后村。负责人鄢某某。被告建德市××电××工××司,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志军塑料厂与被告建德市××电××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志军塑料厂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建德市××电××工××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7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志军塑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电××工××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