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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晋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省静乐县治汾总指挥部、上诉人山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省静乐县治汾总指挥部,山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晋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静乐县治汾总指挥部。住所地:山西省静乐县迎新大街。法定代表人:李跃进,该单位总指挥。委托代理人:李仁义,山西省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定襄县忻阜路装饰城。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玉龙,山西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智元恒,忻州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富林。上诉人山西省静乐县治汾总指挥部、上诉人山西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忻中商初字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助理审判员李爱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君虹,助理审判员赵凯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审理认为,山西省忻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并民初字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忻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爱东审 判 员  任君虹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