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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徐挺与余丹丹、张尔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徐挺,余丹丹,张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马徐挺,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余丹丹,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尔峰,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马徐挺与余丹丹、张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甬象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徐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前往县房管处,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承办人前往县金融机构,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2012年3月27日,承办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申请人有举证的义务,但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