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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玉商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担保有限公司与章某某、叶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担保有限公司,章某某,叶某某,梁某某,吕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3152号原告台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路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章某某、叶某某、梁某某、吕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某起诉审判长郑风雨人民陪审员林祝义人民陪审员 倪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