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左恩香与官世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44号申请人:左恩香,女,回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官世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左恩香与被申请人官世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左恩香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官世东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官世东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院落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