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郭海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郭海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代表人郭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全民,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旭军,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周,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第423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劲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