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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甲与俞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俞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684号原告:俞甲。委托代理人:郦某某。被告:俞乙。原告俞甲为与被告俞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与原告俞甲发生借贷关系的“俞乙”与本案被告并非同一人,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甲对被告俞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