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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执字第1069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伟雄、杨炳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雄,杨炳全,何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佛南法执字第10697-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雄,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炳全,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何桂芳,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张伟雄与被执行人杨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炳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9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张伟雄。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1)佛南法执加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追加何桂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在辖区内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银行等部门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炳全在佛山市南海区享有股份分红,本院已于2011年12月2日对其分红予以查封,并于同年12月19日依法扣划其股份分红款5932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伟雄分得3781元。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佛南法执字第106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