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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胜华,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公告费后至今亦未交纳,现原告于2012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