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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东春与刘法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春,刘法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春。被执行人刘法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东春与被执行人刘法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三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