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朵增光、王云等与陈庆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朵增光,王云,朵鑫浩,陈庆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35号原告:朵增光。原告:王云。原告:朵鑫浩。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朵增光、原告王云、原告朵鑫浩诉被告陈庆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朵增光、原告王云、原告朵鑫浩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朵增光、原告王云、原告朵鑫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朵增光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