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向前、刘名辉、叶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云,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前,男。被告刘名辉,男。被告叶莉,女。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向前、刘名辉、叶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素芳审判员 刘宝钢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