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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张宏利、薛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刘玉柱,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定边县郝滩乡,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宏利,男,约4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薛爱军,男,约42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柱与被告张宏利、薛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