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张宏利、薛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刘玉柱,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定边县郝滩乡,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张宏利,男,约4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薛爱军,男,约42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柱与被告张宏利、薛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