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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遂执民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建军与李柏云、胡卫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军,李柏云,胡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军,遂昌县,被执行人:李柏云,遂昌县,被执行人:胡卫生,本院作出(2011)丽遂执民字第6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柏云的房屋,现因李柏云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柏云所有的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耀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法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