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遂执民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建军与李柏云、胡卫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军,李柏云,胡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丽遂执民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军,遂昌县,被执行人:李柏云,遂昌县,被执行人:胡卫生,本院作出(2011)丽遂执民字第6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柏云的房屋,现因李柏云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柏云所有的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耀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法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