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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琴与张超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琴,张超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徐琴,女,汉族,繁昌县人,住繁昌县。被告:张超前,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琴诉被告张超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徐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贵兵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