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商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来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来某,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735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来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来某、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对倪某的起诉。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