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陈岳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岳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北海市北海大道金融大厦。 负责人苏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幸东,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该行职员。 被告陈岳海,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陈岳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