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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江与被告沈阳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维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江,沈阳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维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王清江,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被告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陈维群,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清江与被告沈阳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维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683433.3元及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招标费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起诉的雷鸣雅阁1#楼、5#楼工程项目,系二被告沈阳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范畴。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清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民审 判 员  朱 闯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