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增加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翟某。被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被告:胡某丙。被告:胡某丁。被告:胡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增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