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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增加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翟某。被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被告:胡某丙。被告:胡某丁。被告:胡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增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东(代) 来自: